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的,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认识不一,此次《公告》予以明确,以保证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有利于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执行。
具体公告如下: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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