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财政扶持资金补税案例:项目资助金报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M培训公司收到一笔园区发放的80多万元项目资助金,财务人员认为是财政性扶持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20多万元。税官提醒:财政性扶持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收到补贴后应正确判断性质,避免涉税风险。

 

案情概况:

M培训公司是一家金融行业培训公司,从事非学历与面授教育,主要培训银行会计、银行稽核、信贷业务等项目。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公司收到一笔街道工业园区产业发展项目办发放的项目资助金共计80多万元。但在将该项目资金转入净资产时,公司未申报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次年5月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公司也未就该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情分析:

M培训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公司收到该笔项目资助金为园区发放,属于扶植现代服务业的一笔专项补贴。财务部门将其确认为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故转入净资产时未并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经过取证,认定该项目资助金并非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M培训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0万余元。

 

税官建议:

当前为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园区对这些企业都有一些补贴项目。财务人员在收到这些补贴时一定要确认补贴的性质,明确补贴属于哪一类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缴税,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网,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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