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大数据时代的纳税信用价值几何

明税律师事务所研究部 董晗 刘思雨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了传统税法惩戒模式的变革。近年来,税务机关寻求创新,充分利用日臻完善的信息网络条件,积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从而建构并不断完善税收违法征信系统;并以涉税违法为基准,同其他公权力机构寻求合作,力求建立更为高效的涉税违法惩戒体系。

2014年12月9日,税务总局稽查局同央行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信息交换备忘录》;时隔不久,2014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备忘录》),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期资讯,我们将简要介绍上述两份备忘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对纳税人的影响。

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是落实纳税信用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纳税诚信是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同时,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及中央文明委发布的《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中,均明确提出强化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在完善税收征纳诚信建设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相应文件,以期规范涉税征信管理。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两部新修订的税务文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布办法》)。

随后,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分别同央行和其他21个部门签署了两个备忘录:《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这两份备忘录的目的在于通过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和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运作与联合惩戒措施的主要内容

《信息交换备忘录》的落脚点在于实现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与个人金融信贷信息的实时互换,从而为税收案件违法当事人的惩戒提供信息基础。该备忘录的信息交换对象是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相关信息、自然人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相关信息、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等。在信息交换流程上,实施专线传送方式,由税务机关按季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征信中心负责将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导入征信系统。在信息交换管理模式上,该备忘录明确将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按照《公布办法》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目标则为实现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有效惩戒。备忘录中明确列举了如下几类联合惩戒措施:

惩戒对象

具体措施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1)阻止出境;(2)限制担任相关职务;(3)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企业

融资限制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市场准入 (6)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7)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9)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0)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资质申请 (11)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12)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13)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
违法信息公示 (14)通报其他主管部门;(15)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16)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后续管理 (17)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在惩戒措施采取流程上,《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了强化税务管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的实施流程,并对不同类型惩戒措施的适用条件、配合部门以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同时备忘录同样规定了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模式。

两份备忘录在信息和联合惩戒的两个维度上强化了税收诚信体系的建设。两份文件实施以来,已开始在实践中发挥威力。根据报道,2014年10月,北京市地税局已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两家欠税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海南省地税局已与公安部门多次布控,阻止恶意拖欠税款的嫌疑人出境几十人(次)。天津、云南、贵州等地相继出台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对相当一部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效力真正在实践中发挥效力。

明税评析:纳税信用和税收“黑名单”的实践意义及对纳税人的影响

两份备忘录的出台,使得原本停留在有限效力范围内的税收“黑名单”发挥愈发重要的实践意义。大数据时代,纳税信用也将在社会的信用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非银行信息采集合作将纳税人的各项信用信息接入征信系统后,相关信用信息将进一步丰富纳税人的信用报告,对授信机构判断纳税人信用状况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纳税信用高的企业现在不仅可以获得纳税机关给予的优化税收服务,并且信用信息的实时交换也使高的纳税信用成为企业在市场活动中有据有效的通行证。同时,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增加了企业违反税法行为的机会成本。

明税提醒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有损纳税信用的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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