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接受采访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3%,15%,18%,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特别是治理大气雾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他强调,我们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3月1日,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在其主办的“环保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发布了《关十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草案)》(下文简称《提案》),分析了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建议。

 

应制订由“线”到“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报道,《提案》指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针对工业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的绿色税收政策不完善;二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三是环境治理细分行业优惠措施取消或不均衡。

为了推进我国环保税收体制的改革,《提案》提出了三项建议:

首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对垃圾的定义范围,将工业和危险废弃物纳入“垃圾”范畴。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率应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而不应按照制造业一般纳税人7%的税率计征,并明确退税时限,即征即退。此外,允许退税企业按收购废旧物资金额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用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理顺正规回收企业与个体商贩的税收成本差距。

其次,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优惠。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最后,正向激励与负面惩罚措施并行。针对工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调控,一方面,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保税,合理确定税目及税率,落实地方征收管理机制与流程,发挥税收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调节作用,增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适度降低清洁能源或清洁产品税负,纠正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

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桦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从政策和法理层面就提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政策层面来说,《提案》契合了中央关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精神,注重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综合治理。中央《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提案》中提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保税,合理确定税目及税率,落实地方征收管理机制与流程”。税收法律政策是重要的财税调节工具,而通过单行税种立法的方、式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

从法理层面来看,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事项事关国民的财产权,应受到人民同意原则的约束。具体则体现为,税收应当通过立法来进行限制。此次环境保护税开征拟采取法律的形式出台,不仅符合税法法理的基本逻辑,也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税法还需要在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之外,体现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事项日益突出,税法学理开始强调税收的社会功能,而不仅仅是财政功能。

业界人士认为,优惠政策本身就是对扶持行业的倾斜,环保产业税收政策现在还处于“线”的层面,应及早促成“面”的层面,形成全行业、全方位的税收优惠体系。

 

当前优惠税种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

 

我国当前有哪些环境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涉及到哪些税种呢?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对此做了具体的分析。他表示,首先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这其中又包括六类。

一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如: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是减计收人计算所得税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所谓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人,减按90%计人收人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四是环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据此规定,只要环保企业采用新的高新技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五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六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次,是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50%、70%、80%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这些优惠政策都有其不同的行业和产业适用类型。

此外,还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部分优惠政策存在“逆向”推动

 

施志群在采访中表示,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多样、零散,部分税收优惠标准过高,企业无法达标,实际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部分政策调整时机或内容不合适,存在“逆向”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部分优惠政策门槛偏高或优惠期限不合理。尽管环保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投资抵免和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6年的优惠期限还是不够充分。

第二,部分政策调整超过行业和企业预期,或缺乏过渡,影响企业经营规划。

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12日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其中,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根据新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相关行业认为,这项新政策使污水垃圾、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等行业免增值税的政策被骤然取消,对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全面普及。如: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仅有环保业内部分事业性质单位能够享受到减免政策。大量企业单位未享受到此类优惠,而部分环保企业往往需占用或使用大量的土地或厂房等。

第四,部分政策规定囿于专业限制,对说行业或产品定义界定过宽或过窄,不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十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78号)对“垃圾”的定义比国家原来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有所收窄。根据新规定,垃圾仅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而省略了环境影响更大的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品废弃物(包括医疗废弃物),使得工业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企业无法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加了此类企业的财税负担。

《提案》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王桦宇建议,可以考虑在现行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强优惠力度,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实施有针对性、类型化的相关措施。一是所得税率方面,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处理,并鼓励高新先进技术在环保企业中的研发和使用。二是对十扣除和免征部分进一步优化和放开,对促进环保节能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进行定点、定向、有差别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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