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对跨国公司影响几何

当地时间2016年6月23日,英国通过公投“脱欧”。这可能改变欧盟这个组织、28个国家、5亿消费者和众多跨国公司的经济命运,备受全球瞩目。特别是对跨国公司来说,在面临法律环境即将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哪些法规仍将适用,哪些法规即将失效,显得极为重要。近些年来,中国企业到欧盟各国投资的越来越多,英国“脱欧”也将对中国企业的投资产生影响。

那么,英国“脱欧”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欧盟统一市场无法直接进入

从法律角度来说,英国“脱欧”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欧盟法律将不会在英国继续适用,这对英国跨国公司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数据显示,来自欧盟国家的跨国公司投资是英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占外商直接投资的46%,达到4530亿英镑。即便是非欧盟国家到英国的投资,也考虑了英国有助于进入欧盟统一市场的因素。退出欧盟后,英国会被迫对50多份欧盟贸易协定重新谈判。在与欧盟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的谈判中,英国显然并不会占有优势,这就为跨国公司重新进入欧洲大市场带来了不确定性。跨国公司是否还会继续受益于这些规则、贸易协议和保护措施,取决于英国政府的谈判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脱欧”后,大型金融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将会显著上升。作为欧盟的重要金融中心,在英国经营的358家银行中有80家的总部位于欧洲其他国家。世界最大的金融企业有超过一半的欧洲总部位于英国,其中包括汇丰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的全球总部,摩根大通欧洲中东和非洲总部以及花旗银行欧洲中东和非洲总部等。根据欧盟法律,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只要在成员国设有一家经授权的实体,就可以进入其他欧盟辖区的市场,通过分支机构或者跨境提供服务。英国退出欧盟后,跨国金融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利用“通行制度”从英国进入欧盟——除非有特殊安排。为了能继续在欧盟各地经营,这些企业需要在巴黎、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等城市成立新的子公司,这无疑会增加金融服务企业的机构成本。

对中国企业而言,英国“脱欧”后,像原来那样借道英国进入欧盟的方式无疑将受到很大影响。

欧盟税收协调政策不再适用

英国退出欧盟后,欧盟税收协调政策不再适用,这无疑会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成本。

欧盟于1990年通过了三个有关公司税的立法:

一是90/434指令(又称合并指令),适用于成员国间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资产和转让股份的税收规定;

二是904/35指令(又称母子公司指令),适用于成员国间针对母子公司的税收规定;

三是904/34公约(又称仲裁公约),一个关于避免对关联企业调整利润双重征税的公约。

在合并指令中,赋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包括:资产转移的资本利得税可以延期支付;如果一个成员国已经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在国内合并中,接受公司有权接收转移公司的税收损失,并且这些损失可以转接给在跨国并购中接受公司所在国的常设机构;在合并或分立时,转移公司中原接受公司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应免缴公司税,而且接受公司占转移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5%。鉴于英国与欧盟脱离的时间至少需要2年,对于有着合并、分立等业务的跨国公司而言,其享受税收优惠的窗户还没有完全关上。

根据母子公司指令,对于欧盟经济体中的母公司收到的经济体中的子公司的利润,可以免于征税,也可以征税,但子公司已缴纳的对母公司所分得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鉴于该指令调整的是欧盟不同成员国间母子公司税收关系,且指令中明确规定这些公司具有当地的居民身份。同时,根据成员国和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这些公司不是欧盟经济体外的税收居民。当英国脱离欧盟后,英国的跨国公司如果和欧盟内的公司存在母子公司关系,也无法适用免税的优惠待遇。

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由于使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会招致税务当局的纳税调整。如果这种调整只是做了单边调整,必然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对此,欧盟各成员国都通过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经由协商程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但事实上,这种协商往往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果而终。有鉴于此,仲裁公约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任何利润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内,并据此征税。为确保上述利润调整原则得到落实,仲裁公约中又规定,如果一成员国对企业的利润做了调整,应该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企业调整意图,以便该企业尽快告知另一企业,使另一企业及时地报告另一成员国。显然,英国脱离欧盟后,其境内的跨国公司如果遭遇转让定价调整,其所面临的重复征税风险就增加了。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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