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却偷偷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连续数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近日,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历时2年,成功查处江苏省首起虚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案,追回企业所得税款1800余万元。企业最终放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恢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557万元。
巧包装企业享优惠,观信息税务起疑心
一家电子控制公司,2009年~2013年间营业收入从5.4亿元增长到9.5亿元。5年间,销售规模日益扩大,管理费用却没有同步增长。更为奇怪的是,5年来,该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都是刚刚超过3%,恰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怎么会如此巧合?”2014年4月,该企业进入了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的视线。多方信息采集显示,该企业为德国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为博西和海尔等大品牌的白色家电提供新型电子、机械控制元器件和智能控制面板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作为生产型外资企业,该企业自2001年成立后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8年,该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初审认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09年起,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一个持续经营多年的生产型企业,只是产量和销售的增长,就能从一个典型的代工企业变身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费用因何不与销售收入同步增长?是不是通过对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人为“包装”,调整至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比例?
在重重疑问中,检查人员确定了检查重点——该企业可能存在将本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的内容计入研发费用、增加研发费用支出的行为。
记账本企业用英文,查数据税务遇难题
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实施检查。
“没想到,检查的第一步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回忆起当时的检查情形,该局稽查人员小胡仍历历在目。原来,他们所使用的查账软件和企业所使用的SAP软件不兼容,无法采集企业账套数据。而SAP软件用流水号记录每一笔业务流程,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账簿和凭证,系统中的信息很难一一对应到每张具体的原始凭证。这样,既无法通过电子账套读取数据,也无法调阅原始凭证检查。更让检查人员一筹莫展的是,由于是外资企业,SAP软件在全英文环境中运行,核算科目及核算摘要均用英文表述。
面对障碍,检查组立即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2009年~2013年的相关账务数据资料。
拿到新的账务数据资料后,检查组按现有政策细细梳理,结果发现,该企业研发费用支出中,大部分为向德国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有关政策对研发费用的规定,这一部分并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畴。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有多个项目不符合研发费用的列支口径。如果剔除这些发生额,则该企业2009年~2013年每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均低于3%,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有多个项目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存在超范围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行为。
提异议企业邀四大,听申辩税务再裁量
得知检查结果,该企业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其德国总部立即聘请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所属期间的研发费用以及加计扣除重新归集审计,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辩。
事务所提出,依据苹果手机和爱立信电子的税收先例,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的部分应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同时,该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测试和实验费用由测试部门核算,并未归集在研发费用中,现申请补备案,并入研发费用。该企业德国总部也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与检查人员沟通,重申了上述观点。
南京市国税局对该企业申辩内容“会诊”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意该企业将以前年度研发产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测试费和实验费纳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补充备案。对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部分的支出,该局要求其提供完整详尽的证明资料供后续裁量。
定金额税务细研判,获认可企业终补税
如何鉴定特许权使用费中购买技术部分的支出?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和实验费用如何核算?
面对全新的挑战,检查组兵分三路。一路检查人员抽取30%的研发项目,从立项书到研发流程图再到研发经费预算决算等纸质证据,一一与实际工作对照,查验核实。一路检查人员约谈研发总监和具体研发项目负责人,考量购买技术在研发活动中的作用。一路检查人员负责验算实验台账记录与工时记录,意在准确剥离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测试与实验。
在获取新的数据证据基础上,检查组对该企业不能在研发费用中归集的项目和超范围列支的研发费用予以调减,对可以列支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测试实验费允许调增。
眼看着工作顺利展开,没想到,又一道难题摆在检查人员面前:该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总包合同中没有单独列明购买技术的金额。这笔金额该如何确认?根据国际惯例,在合同中未列明的金额可依据合同标的平均计算。该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总包合同所列有三,一是专利技术;二是非专利技术和工业诀窍;三是商标使用权。检查组认定,前两项可记入研发费用,记入金额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3。至此,检查组最终确认了该企业2009年~2013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并获得了企业认可。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检查组判定,该企业2013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不应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检查组还查实,该企业2010年~2013年度超范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75万元。
2016年4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企业多享受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1842万元,追缴其超范围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7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4万元,另依法对其不使用中文记账的行为处予8000元罚款。另外,该企业2014年放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认定,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557万元。
点评:防范“伪高新”享受真优惠
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局长倪云国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旨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蓬勃发展。然而,部分企业却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通过不法手段将企业包装成符合税收优惠的假象,攫取不义之财。
本案作为江苏省首例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案例,对税务机关今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稽查很有借鉴意义。
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数据不准确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本案中所体现的,研发费用的归集和确认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争议的焦点,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本案数据量十分庞大,传统的核查方法和取证方法工作量繁重且容易发生差错。检查人员大胆启用了电子数据采集与函数运算的方法演算和核对纳税人的账务数据,并对所有的实地检查采取30%抽查取证,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是税务稽查方法的有益创新与尝试。
本案案情复杂,对税收法规争议的处理遵循“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例如,对特许权使用费中允许作为研发费用核算的购买技术的金额,按特许权使用费总包合同所列全部内容平摊金额,最终确认2/3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充分体现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有利于纳税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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