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入“分流”:光电公司暗账藏金1600万

多次跨省调查取证,搜集打印证据资料上千页,制作询问笔录近3万字,形成底稿案卷20余卷……历时两年,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最终锁定了M光电公司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证据。

近期,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M光电公司实施税收稽查,查实该公司通过“分流”销售收入,账外私设小金库的方式,隐匿收入1628.2万多元。该局依法对M公司作出追征税款497.6万多元,加收滞纳金394.5万多元,罚款近250万元的处理决定。

深挖举报信息:发现可疑账户

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接到纳税人举报信息称,宁波M光电有限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行为,金额达5500万元。该项举报为实名举报,并且举报内容较为详细。鉴于案情重大,第三稽查局立即选调骨干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M光电公司经营场所、仓库等处进行突击检查,顺利调取了该公司2006年~2014年的账簿、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

但检查人员将调取的M光电公司资料与举报资料对比后却发现,两者数据存在差异。难道举报有误?

检查人员对两份数据的差异进行归集后,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经过核算,原来举报人提供的企业资料是含税数据,而检查人员获取的为不含税财务数据,两者因计算方式不同导致数据信息存在差异。

核实举报数据无误后,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到M光电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和经营信息上。由于案件检查年度需追溯到2006年,时间跨度大,历经多个核算年度,企业数据的整理分析工作十分繁重。检查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仔细筛查和分析企业申报信息和经营数据,终于发现会计资料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在异常,通过核对“其他应收款”科目名下的银行收款凭证,发现有两个银行账户收支疑点较大。

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重点对企业资金流向实施调查,从银行调取了两个疑点账户的流水记录,同时查明两个银行账户的所有人为该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某。

想要查明M光电公司是否隐匿销售收入,并进一步确定隐匿收入的具体数额,仅有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证据尚不充分,还需核查企业当年的货物销售数量以及销售金额。检查人员随即联系企业,准备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但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调查涉及的财务核算年度跨度太大,企业当年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均已离职,无法配合调查。

购销存大核查:确认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隐匿收入行为,其部分销售收入即使未入账,通常也会将相关成本纳入核算范围,并在库存商品科目中予以反映。在分析企业经营流程后,检查人员调整了工作思路,将调查重点放在企业产品出入库单据核查上。通过对企业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实施调查,取得了企业现金出入库单、出库材料领料单和货物出库单等单据。

检查人员仔细核对企业账册资料和孙某银行账户中的相关数据后,发现2006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该企业共有近2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没有经过企业账户,而是直接汇入了孙某的两张个人银行卡账户中,综合各类信息,两个银行卡账户即是该企业隐匿不开发票收入的小金库。

M光电公司违法事实渐出水面,但当检查人员约谈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某时,孙某却坚称,其银行卡账户中2000万元的款项是提供委托加工劳务时的代收代付款,税务机关不应将其认定为应税收入。

面对孙某的狡辩和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行为,检查人员没有气馁,决定继续完善证据链条,用翔实证据说话。检查人员随后多次赴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对M光电公司下游销售客户和上游供应商逐一实施调查。

在对M光电公司上游供货企业宁波某光电有限公司、宁波某铜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带钢有限公司实施调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3家企业开具给H光电公司的发票与其入账抵扣信息有异,M公司有价税合计金额近695万元的进项发票没有认证抵扣。

同时,下游销售客户在调查中承认,对于双方约定不开票的购销业务,一般将销售款汇入孙某个人银行卡中,如果确需开票的业务,销售款则会汇入M光电公司的对公账户。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确凿证据,孙某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其通过私设小金库,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施斌、卢梦雪。明税整理转载。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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