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新动向:虚开、对开发票,三流不统一!

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稽查,要求交回抵扣的税款,并交0.5倍–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

一、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根据税总函(2016) 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今年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稽查重点: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以及项目台账的检查;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二、营改增前后建筑公司执行政策的情况

1、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2、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观察:

1、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开票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不得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统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统一的原则。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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