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H销售公司申报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外国员工补贴数额超过其收入的50%,远高于同类企业20%的福利水平。企业高额员工补贴用在了哪些地方?税前支出项目是否合规?检查人员对企业90多箱凭证仔细核查,最终找到了高福利背后的真相。
1、外国员工收入过半为补贴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以企业异常数据为线索,对外资企业H资源产品销售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违规扩大外国员工补贴费用税前列支范围,少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罚款合计28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H资源产品销售公司为某全球500强企业在京设立的独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净利润约7亿元。该企业主要从事集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同时肩负着集团公司在东亚区总部的管理职能,企业在京的外国员工有近百人。
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分析H销售公司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中税前列支补贴数额较高,部分外国员工补贴数额甚至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远高于同类三资企业20%的平均福利水平。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在员工补贴的账目处理方面疑点较大,决定对其实施税收检查。
但检查刚刚开始,检查人员就遇到了难题。该公司仅一个核算年度的账簿凭证即有800多箱,并且其中大多数凭证为外文(包括英文、韩文、日文等多国文字)。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已将财务工作全部外包给了东南亚的一家财务公司,由于H销售公司呈报总部的报表也为英文,因此财务公司在为H销售公司处理账目时全部用英文记账。在此之前,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对企业用英文处理账目提出过异议,但该企业仍未调整记账方式。
检查人员指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为使企业尽快调整转换记账语言,检查人员向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账簿和报表翻译成中文,并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同时,检查人员建议企业利用office软件文字替换功能,以提高账目信息中英文转换的工作效率。最终,H销售公司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勉强将账簿和报表进行了中文翻译。
结合该企业在员工补贴方面的疑点,检查人员从企业外国员工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项目入手,对企业外国员工享受上述八项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税前列支行为实施检查。
为提高检查效率,检查人员成立由两名人员组成的机动翻译小组,专门处理检查过程中凭证信息的外文翻译工作。同时,将检查范围缩小至企业外国员工报销的补贴凭证,以及企业销售额前十名员工的全部凭证范围内。鉴于企业账目中凭证数量大(缩小范围后仍然有90多箱),检查人员采取了在电子账目中检索关键词的方法,将企业税前列支的个人补贴进行区分分类,整理制作出分类统计表,以便于横向和纵向进行数据比较和分析。
2、 教育、住房补贴有“水分”
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为外国员工报销子女在海外的学费、注册费等,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检查人员认为,依据条款规定,该公司对员工提供的海外教育费不是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而支付的费用,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教育费用应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国员工子女上学期间的饭费、校车费等非教育类支出,也不能列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补贴范围内。
H销售公司还为部分外国员工税前列支报销了钢琴培训、健身费等费用。该企业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的范畴,可以享受外籍个人免税补贴优惠政策。对此,检查人员表示,国税发〔1997〕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的合理费用补贴可以免予纳税。这一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个人语言不通,需要培训的问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而H销售公司报销培训费用显然并不属于这一情形。
在凭证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为外国员工家属报销了探亲往返的机票费用,并且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外国员工家属的交通费不能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当即向H销售公司财务人员指出这一问题,由于机票凭证均为实名,H销售公司对此无话可说,表示认可检查人员意见。
此外,检查人员发现,H销售公司在向外国员工提供住房补贴的同时,将与住房相关的水电费、物业费、甚至打扫房间保洁员的费用也一并纳入免税补贴范围,进行了税前列支。对此,H销售公司解释称,既然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和(1988)财税外字第21号文件中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其相关费用也均应享受免税政策。
对此,检查人员向该企业表示,法规中明确的住房补贴应为房屋租金等直接支出,将众多附加费用支出列入住房补贴费用享受免税政策,并不符合政策法规精神。检查人员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和北京市地税局根据“三资”企业管理实践制定的《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核查工作指引》,除房屋租金补贴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清洁费和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应作为住房补贴支出享受免税政策。
3、培训凭证现假票
检查人员在仔细查阅H销售公司外国员工补贴报销凭证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一名外国员工用于报销的语言培训费发票的开具方是“B咨询公司”。涉外语言培训服务通常由知名语言培训机构提供,为何这名人员找了一家并不起眼的咨询公司。检查人员对这家咨询公司进行了外部调查,结果显示,这家公司主营业务为停车管理,与语言培训毫无关系。
检查人员在H销售公司数千张凭证中,找出了由B咨询公司为该名外国员工开具的全部共8张发票,发现发票号码连续,时间跨度从2013年1月~2014年6月。后经票证中心鉴定,这8张发票均为假发票。由于该外国员工现已离职出境,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详细情况,H销售公司又无法重新提供有效的费用凭证及证明。因此,检查人员对此发票涉及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调增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
在检查人员的努力下,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最终查实,H销售公司在子女教育费、探亲费、住房补贴、培训费等外国员工补贴项目上存在扩大免税范围,违规税前列支等问题。根据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明税简析:
在实践中,为了扩大对外交流以及鼓励外籍员工来华工作,我国实行的对于外籍员工的部分所得、费用、补贴免征个税的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外籍员工的所有补贴均可以免征个税,如本案例中所示,该企业由于对于相关政策法规理解的不正确,最终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余万元,并处1200万元罚款。那么,有哪些外籍员工的补贴是可以免征个税的呢,又应如何理解,以下分析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该条已经明确了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应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费用,本案例中,H销售公司海外学习费用不应列为免征个税的范围。同时,教育费用应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国员工子女上学期间的饭费、校车费等非教育类支出,也不应该免征个税。语言培训费主要针对外籍人员个人语言不通,需要培训的问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而H销售公司报销培训费用(钢琴培训、健身费)显然并不属于这一情形。
根据54号文,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按照这些规定,外国员工家属的交通费不能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54号文,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本案例中,H销售公司将与住房相关的水电费、物业费、甚至打扫房间保洁员的费用也一并纳入免税补贴范围,进行了税前列支,但将众多附加费用支出列入住房补贴费用享受免税政策,并不符合政策法规精神。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和北京市地税局根据“三资”企业管理实践制定的《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核查工作指引》,除房屋租金补贴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清洁费和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圴不应作为住房补贴支出享受免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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