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外籍人士个税查处力度加强

案情简介

某外籍人士A在北京市担任某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首席代表,既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又从事律所管理工作,可每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个人收入仅为50余万元,甚至比所内部分中国籍律师的收入还要低一半,这与律师行业的收入特点是极不相符的。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干部在稽查过程中,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为解开谜团,税务干部通过层层数据比对、内外资料调取、多方实地取证等途径寻根究底,最终发现其在境外获得的千万余元分红收入未在我国申报纳税。通过深入探索核定方法和标准,税务机关对其工资、薪金给予了重新核定,最终该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合计1000余万元。这是北京市地税局首次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文件对外国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规定如下:外国企业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职务,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上述个人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而本案外籍首席代表A,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并没有反映在工资、薪金上,而是大量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并在国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根据此文件规定对其工资、薪金给予核定。

起初,该外籍人员坚持认为,这些分红为境外发放,并且已在境外某国缴纳税款,因此无需再在中国重复缴纳。检查人员却通过进一步调取了该外籍代表与境外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了解到该外籍个人是境外公司的合伙人之一,且其分红与境内事务所的工作业绩挂钩,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其境外分红收入应在中国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作为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因该外籍人员首席代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没有如实申报收入,税务机关有权就其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进行核定征收。

明税观察

在现实中,有一些外企董事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担任职务,其工资、薪金收入往往较低,但经常以董事费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这部分收入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在我国申报缴纳税款。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核定工资、薪金的收入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籍个人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以下简称为“2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的补贴方面的福利也是需要关注的要点。

为了扩大对外交流以及鼓励外籍员工来华工作,我国实行对于外籍员工的部分所得、费用、补贴免征个税的政策。20号文规定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而54号文又将上述补贴优惠政策进行了限定,要求上述类别的补贴项目要有有效凭证方能扣除,且具体某些方面的规定还在范围上进行了限缩。

比如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该条已经明确了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应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相关费用,在某案例中,检查人员认为,H公司对员工提供的海外教育费不是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而支付的费用,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教育费用应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国员工子女上学期间的饭费、校车费等非教育类支出,也不能列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补贴范围内。同时,教育费用应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国员工子女上学期间的饭费、校车费等非教育类支出,也不应该免征个税。语言培训费主要针对外籍人员个人语言不通,需要培训的问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而H销售公司报销培训费用(钢琴培训、健身费)并不属于这一情形,因此不属于免税范围。

因此,外籍个人既要善于运用补贴优惠,同时也需要掌握个税免税补贴的界限,避免触碰税收合法红线。

本文来源于北京地税,明税分析整理转载。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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