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初,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接到东城区国税局传来的疑点信息称,发现5家商贸企业在无任何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向房山区国企A经贸公司顶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89份,涉及金额2.3亿元,税额3940万元。5家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后当月未缴纳任何税款,已于次月走逃。东城区国税局认为,5家企业有重大虚开违法嫌疑,请房山区国税局对受票企业A公司实施调查。房山区国税局检查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刻使用征管软件分析A公司数据。检查人员发现, A公司从东城区5户企业处取得2189份发票后,于当月对5家企业中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开具的共514份发票申报抵扣,涉及金额5096.9万元,税额866.5万元,其余发票暂未申报抵扣。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房山区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协调东城区国税局检查人员与公安机关一同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掌握A公司资金回流证据后,约谈了A公司总经理王某,向其出示了资金流调查的证据,指明其上游企业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开票后已走逃,并向王某宣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严重后果。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王某如梦初醒,承认经朋友介绍,企业从事了一笔煤炭购销业务,对外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主动要求向公安机关投案。
王某供述称,A公司为北京某大型国企下属单位。企业有业绩考核指标,由于生意不好做,当年的指标还有一部分未完成。2016年11月,与A公司同一个系统的某企业总经理靳某称,有一笔煤炭购销业务想介绍给王某,购销企业都已就位,货物运输等已安排妥当,但靳某所在企业因涉及纠纷诉讼,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展业务,因此想做个人情将这笔业务介绍给王某。王某可从每吨煤炭中提取2元“好处费”。考虑到靳某是熟人,而且不费吹灰之力,既可以增加销售业绩,又有收入,王某动了心,答应了靳某。于是,王某先后与“供货方”东城区5家商贸企业总代表张某,以及“购货方”山东济宁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总代表陈某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就这样,王某和A公司在不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进行了10万吨煤炭的商贸“业务交易”,并向济宁两家企业开具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114.5万多元,税额869.4万多元,王某从中获得了20.9万多元的“利润”。专案组随后对济宁市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实施调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与A公司并无货物往来。两家企业主营业务是从个体小煤场购进煤炭对外销售,由于小煤场不能开具进项发票,因此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找到中介人张某和陈某,以按比例提取开票费的方式,请二人帮忙寻找可靠单位、最好是国企开出的进项发票。
观察:
1、小心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回扣,商业贿赂。现很多企业买卖都是采购部或者领导一人说了算,根本没进行项目招标比选之类。更没有对供应商的来源与资质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审核。
2、在正式合作之前,应对合作方进行了解,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双方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
3、企业要不断加强的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持续完善税务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经营;信息化建设是企业未来生存的关键点,发展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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