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2年第19号公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拟规定,对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提供依照原相关认定办法取得的有效资格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待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已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若不能依照新办法申请认定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应按法定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国发[2000]18号文件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比,27号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更为科学和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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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27号文件 |
国发[2000]18号文件 |
企业成立要件 |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企业;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学历结构 |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
核心技术 |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
研发费用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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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业务范围 |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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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
其他资质要求 |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应经场所;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
综上所述,27号文对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的软件企业设置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从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变化的经验来看,以后软件企业资质的获取将需要更多的准备。
有鉴于此,尽管《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公布,我们仍建议企业尽早参照27号文中所列示的标准,对企业各项条件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应对相关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予以关注,尽早开始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确保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相关资质认定,充分利用4号通知和27号文给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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