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股权投资基金(PE)野蛮生长的温床。不少地方政府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针对合伙制PE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
针对合伙制PE该如何纳税问题,2008年财政部和税总曾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对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应纳税所得计算方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施好159号文,近年来税总一直在研究起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正是与159号文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据分析,该《办法》发布后,地方政府发布的名目繁多的越权减免税政策自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
乱象 各地优惠政策“遍地开花”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的监管来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的40%部分(合8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所以,实际税率只有12%了。
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也越权予以免收。
另外,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
2008年的159号文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我国目前针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所分的并不是‘收益’,而是‘税基’。但是,不少地方财税部门甚至出台有专门政策,只有当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实际分配了现金,且在扣除成本和亏损之后有了盈余时,才需要由合伙人缴税。按照这种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要将每年所得留成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就一直可以避税。
泡沫 税收优惠成PE疯长温床
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这些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也助长了“PE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数据显示,在过去的2011年,中国创投市场募资、投资、退出均创下历史新高。从新募基金情况来看,中外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狂热,人民币基金募集数量占比超九成,强势主导募资市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和金额出现飞跃式增长,接近2010年的两倍。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
清理 “参差不齐”政策将被整顿
早在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整顿。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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