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电路企业最多可享10年税收优惠待遇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点评:政策旨在鼓励相关科技产业持续创新。
二、符合条件的西部企业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按照现行政策,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获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第4~6年减半)企业所得税。
点评:政策旨在推动有关单位积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品质。
四、试点涉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今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点评:开启试点旨在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市场管理复杂、税收风险大等问题。按照新的政策,参与试点的纳税人今后销售的货物如果适用13%税率的,扣除率则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纳入试点的纳税人今后购进农产品将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试点纳税人还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五、涉农保险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可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当年扣除的准备金数额为,为本年度保费收入的25%,减去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点评:从税收政策上鼓励自然灾害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
六、明确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点评:首次明确对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七、明确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点评:“资本化”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
八、代理服务业营业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点评:尽管对上述政策一直存在争议,但在税收实务中一直在执行。总局此次只是给出了一个明确说法。
本文来源: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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