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务稽查应对系列文章之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保障 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 2012 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 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 号)的要求,及时获取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 服装、 家具类产品出口退 (免) 税的企业的检查, 应按照 2011 年、 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 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 税收违法行为 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 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 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 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均于 2011年3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 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 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 基础性的税收工作 和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 各部门协调配合、 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 并由稽 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 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培训。 各地要 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 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 分 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 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要加大宣传和案 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 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 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扩大社 会影响, 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 减少检 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 精心组织, 科学实施。 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 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 统筹安排省、 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 市、 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 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 作风过硬的人 员组成重点检查组, 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 二是要认真研究、 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 综合利用现有各种 征管资料, 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科 学筛选检查对象, 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 三是要按照专项检 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 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 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 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 的协调配合, 增强执法手段, 减轻取证阻力, 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 各税统查、 分别入库, 避免多头、 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 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 〔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 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 以查促管, 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 标本兼治的原则, 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 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 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 议机制等工作制度。 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 摸索发案 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 策缺陷, 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 真正实现整顿和 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 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 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 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 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 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 经验做法、 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 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 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 税务司。 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 (稽查局) 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 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 总结及统计表;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税务争议与解决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