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在内的一揽子促进民企“走出去”的措施内容。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有关财税专家对此指出,尽管实施意见在财税支持政策方面着墨不多,但从近年来民企“走出去”的实际过程中看,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助力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鹏向记者表示,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要落实和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当前,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财政投资和补贴等支持政策。良好的资金状况和便捷的融资渠道是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要基础,国家财政从建立企业发展资金和提供融资担保与补贴两个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一是充分发挥现有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考虑到民营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的客观情况,2012年国家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到141.7亿元,并承诺逐年增加;二是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新设立中长期引导和支持资金,如2012年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总规模达到150亿元,由中央财政分5年建设完成,仅2012年的投入就达到30亿元;三是为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融资上的担保和补贴等便利,鼓励国内金融机构为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如2012年5月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等。
第二,国内流转税的减免。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国内流转税,因此应给予退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我国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实行出口退税,并考虑进一步拓展至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等领域,以切实减轻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税收负担。
第三,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的直接抵免政策已经得到了良好的贯彻和实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获得这一优惠待遇。而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我国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在原来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2009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补充完善,制定了有关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所得税直接、间接抵免制度。当前,主管机关还将根据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投资亏损弥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等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调查工作。此外,为保证我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利益,我国已经和近百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各个地区,部分协议对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等方面规定了较国内税法更优惠的税率或更优惠款项。
张鹏表示,总体上看,实施意见在财税支持政策领域很好地坚持了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公平、透明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民营企业等特定主体以合法、科学、有效的政策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另据了解,此次13个部门促进民企“走出去”实施意见的出台,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新36条”的实施细则的全部出齐,均标志着国家对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其发展环境将获得显著改善。两年来,随着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的民间投资也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有力拉动了国民经济增长。今年前5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7743亿元,同比增长26.7%,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6个百分点,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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