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组织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加快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有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依靠自有高新技术与专业知识,为应用方提供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稳定可靠的专业化服务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产品(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登记并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产品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产品应获得国家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 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
(一)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
(二)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同时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三)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同时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应掌握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第九条 申报的服务应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及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周期、服务目标,并具有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及明显经济效益的特点。
第十条 申报的服务上一年度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性收入应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提供服务的单位应获得相关行业资质认证;对于特殊行业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中关村创新平台领导下,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组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委托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开展相关辅助工作。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服务)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服务)将以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产品(服务)将核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产品(服务)如因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而获得认定的,经认定小组核实后撤销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资格,且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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