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继续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3号)
(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四)《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二、申请资格及条件
经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并应根据其设立时间,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须符合《通知》规定,并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审核表无须装订),报送至北京市商务委。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见附件1); (正本1份)
(二)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三) 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四) 验资报告;(复印件l份)
(五)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六) 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正本1份)
(七)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2 ); (正本1份)
(八) 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3 );(正本1份)
(九) 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4);(正本l份)
(十)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5);(正本1份)。
企业除提交人员名单外,还需提交满足要求最少人数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90份或150份)。提交劳动合同中注明研发人员的职位、年限、签约时间、单位公章和研发人员本人的签名,并把这几项重点项目用荧光笔特别标识(社保缴纳证明中的人名顺序和劳动合同顺序应与附件5中专项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顺序一致)。
(十一)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6 ,审核表无须装订);(正本6份)
(十二) 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商务委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国税局四部门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共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通过审核的外资研发中心,四部门将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
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通知》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采购进口设备的免、退税手续,向其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五、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六、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8516302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0号办公大厅24号窗口
附件:
1.申请书
2.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3.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4.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6.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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