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查获了一起建安企业虚开普通发票违法案件,共查处虚开“大头小尾”发票280张,涉及企事业单位260多家,涉案金额高达5900多万元。此案涉及单位之多、虚开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2011年10月,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长春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本着“查案必查票”的原则对该公司取得的地税发票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曾取得过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检查人员对6张发票判断后,初步怀疑其极有可能为虚开发票。在送往发票管理所鉴定后确定,其发票申报缴税金额与票面金额不符,属于“大头小尾”发票。该局遂决定对出票方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延伸检查。
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主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混凝土及木制构件加工,注册资本2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应以6张发票为线索进行突击检查,对该公司近几年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一次仔细清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于是,检查人员火速前往该公司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8年-2010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存根、发票领购证和合同等资料时,该公司负责人显得非常镇静,称所有资料皆于2011年10月6日丢失。他们当日即向长春市公安局长久路派出所报警,还出示了报警回执单。原本以为可以从6张虚开发票顺藤摸瓜检查下去,没想到线索就此断掉,检查陷入僵局。但检查人员转换角度判断,该公司应该存在重大的逃税行为,才会自导自演一出资料丢失的把戏逃避检查。
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检查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后认为,企业重要资料丢失,但留在发票所里的发票数据不会丢失。检查人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从发票管理所调取该公司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发票申报明细数据,迂回取证。检查人员分析发现,数据中涉及企业共计288户,其中25户为外地企业难以查实。涉及发票1279张,这也意味着,只要对1279张发票逐一调查取证,就应该能够确定该公司逃税的违法事实。
该局检查二科全科人员出动进行外围取证,4个检查组按照受票单位数量平均分配,每个组调查66户。经过近4个月的时间,彻底弄清了该公司开具“大头小尾”、虚开发票进行逃税的违法事实。调查发现,2008年~2010年期间,该公司申报发票共计1279张,已核实张数1149张,其余130张为外地25户企业取得的,难以查实;共计调查受票企业263户,在被调查企业发现发票594张,其余555张未发现。经发票所鉴定,594张发票中,314张为真票,280张为“大头小尾”、虚开发票。
经过进一步整理归纳,检查人员最终确认,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涉及67户单位,虚开发票280张。280张虚开发票中,该公司2008年向相关单位开具的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申报金额为1061975.08元,查实的发票联金额为17153128.58元,虚开金额16091153.5元。2009年该公司向相关单位开具的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申报金额750807.52元,查实的发票联金额为20663178.03元,虚开金额19912370.51元。2010年该公司向相关单位开具的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申报金额为598656.2元,查实的发票联金额为24177196.45元,虚开23578540.25元。2008年~2010年间,该公司开具280张虚开发票,实际取得工程款收入61993503.06元,在系统中申报金额仅为2411438.8元,虚开金额高达59582064.26元。
该公司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属于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逃税行为,合计应补缴税款1,966,208.14元,应加收滞纳金959979.5元,处应补缴税款3倍罚款5,898,624.42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作者:侯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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