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9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通过对征管资料的案头分析,发现近几年当地部分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市场上铜矿石供不应求、价格连续攀高的现状不相适应。针对这些情况,稽查局按照选案程序,上报批准后,对某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铜矿石采掘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7%,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55.23万元,全年共销售铜矿石24892.08吨。该公司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7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调阅了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了解到该公司收入核算基本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成本费用核算混乱。根据这种情况,制定了如下检查预案:
1.重点检查企业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往来账户等方面进行检查。
2.检查企业与运输相关的凭证,从运费上检查核对企业的销售数量。
3.检查企业相关生产记录,以核对企业的产量。
4.检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等账户,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完善财务账务处理程序。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初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开采的铜矿石入库、出库均有记载,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是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那就是销售收入只有155万余元,而账面反映亏损额却有40多万元,这与该单位实际经营的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很不相符。
2.再查,线索显现
通过仔细查阅该单位经营账簿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实际开采的铜矿石年末无库存,已全部实现销售,2006年共销售铜矿石24892.08吨,但由于该公司销售时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将部分收入记入了2007年1月份,其中:4030.88吨销售给某选矿厂,取得销售收入46.02万元,另有331.20吨销售给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03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问题。
3.调整思路,实施账外调查
在案情分析会上,检查人员将案件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市场行情一路看好,铜价(铜精砂)从2004年每吨不到8000元上涨到2006年的每吨3万多元,在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基本没有上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该企业账面亏损较大,与常理不符。稽查人员当即决定调整稽查思路,对该公司实施外调稽查,到主要销售对象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外调核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某矿业公司2006年已实现销售收入48.05万元,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入当期收入总额,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行为,按核定的7%应税所得率计算,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36万元,少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11万元。
2.某矿业公司2006年度销售铜矿石给该关联企业,销售收入为133.25万元,销售单价70.8元/吨,按同期同类商品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计算,应调整增加计税销售收入216.28万元,少计当期计税收入83.03万元,按核定的7%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81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92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对某矿业公司少缴纳的税款1.11万元和1.92万元分别进行追缴和核定缴纳,从滞纳之日其按日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1.11万元处50%的罚款。
四、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投资、资金、供销以及其他等原因,企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或多或少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 ,企业之间利用关联关系,调节销售价格,转移利润,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对某矿业公司检查的基础上,稽查局对其他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又发现有三户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总结其原因在于:一是纳税人主观上想尽量少缴税款;二是客观上不同地域之间税收征管上的差异容易导致税负差异,形成税负转移;三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优惠政策差异,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四是关联企业的隐蔽性很强,一般情况不容易被发现;五是税务机关在关联企业征管上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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